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依法改革和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機製和工作責任製,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麵發展,根據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41號令,2017年),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學籍學曆管理分級責任製。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校長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學曆工作的副校長,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校教務處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具體管理部門,教務處處長是學籍學曆管理主要責任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係主任(黨總支書記)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是學籍學曆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學校錄取的新生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書麵向學校教務處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生因創新創業,或者因為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到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兩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新生報到時學校由教務處組織各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負責,紀檢監察,招生就業處、學生處、教務處以及係部等部門參加的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領導小組,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認真做好新生入學資格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將報有關部門查究。複查有疑問者,報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六條 學校組織新生進行健康複查,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在短期內能治愈者,經係部同意,報學校教務處審核批準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者,但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複,須在下一級新生報到時持縣級以上醫校的康複證明,向所屬係申請入學,經本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校複查合格,所屬係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隨同一年級新生辦理報到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入學者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日期持學生證到所在係辦理報到、到財務室繳費,學校教務處依據學生報到繳費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課。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八條 教務處根據核對的《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表》,核查、更改、補充相關信息後,按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整理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數據、填寫學籍注冊統計表。通過教育部學籍學曆信息管理平台上傳當年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數據,將學籍注冊有關材料報送省教育廳學生處審核備案。教務處完成學籍電子注冊後,將已注冊的學生名單在學校教務處網站上公布,供學生上網查詢。學生也可登錄教育部網站查詢個人學籍注冊情況(教育部網址:)。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和學校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考試、實驗、實習、勞動、社會調查、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參加運動會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應當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未出勤者,均以曠課論。教師可根據本辦法原則、所授課程的特點和學生人數等情況製定所授課程考勤辦法(如點名、簽到等)並進行考勤,考勤情況可作為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根據學生上課遲到、早退、曠課和請假情況,酌情計分。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的1/3者,一般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成績定為不及格,並不得參加學期補考;因不可抗力造成缺課,且按規定履行了請假手續,如平時學習成績確屬優良,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由主管係領導批準,可以繼續跟班學習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類。考試課成績按百分製計分(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和實踐性環節一般按五級分製記入成績,即:優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登記時必須全麵反映平時、期中、期末和總評成績。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持學生證、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含實踐環節、課堂討論、作業、畢業設計、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40%,期末考核成績占60%,五年製專業前兩年的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按照40%、20%、40%的比例組成)。任課教師應在學期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考試課程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口試結合以及閉卷、開卷、實踐操作等方法。考查課程應結合學生作業、實驗(實習)報告、課堂討論、實際操作、平時測驗、期末考核等進行。核心課程一般應采取閉卷考試,其他課程考試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任課教師確定,經教研室研究後,報係主任批準。
第十三條 學生曠課的處理辦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況下,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時,或缺交作業量達1/3,或實驗成績不及格,該課程授課教師有權決定其不準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但教師或係部必須有真實有效的相關記錄。
(二)在抽查考勤情況下,學生有3次曠課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以上兩種情況將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考機會。學生未按規定完成作業、實驗,補齊後經任課教師認可後方可參加補考。
(三)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50學時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八)款,作開除學籍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生產勞動、運動會、軍事訓練、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按每天6學時計算。一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3次作曠課1學時計。
第十四條 學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可以申請緩考:
(一)因病確實不能參加考試的,須個人填寫《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緩考申請表》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所屬係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如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請,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的次日憑急診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作曠考處理;
(二)因特殊原因,經批準離校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
第十五條 緩考學生參加下學期初該課程的補考。緩考不及格或緩考缺考不再補考,應在該課程下一次開課時參加重修。曠考或者遲到三十分鍾者,該課程記為曠考,一律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六條 補考、緩考及其成績的評定與記載
(一)凡是按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一次;
(二)補考時間一般為開學後的第1-3周
(三)應屆畢業生最後的補考安排在3月中旬;
(四)補考課程合格按60分評定。
(五)緩考課程按平時和考試成績錄入。
第十七條 學生如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體育課,必須持學校指定醫校的證明,由學生提出書麵申請,填寫《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免修申請表》,經學生所在係審核、體育教研室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以免修。
第十八條 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不得事後補假(除患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因病請假應有校醫室證明,請假3天以內(含3天)由班主任(輔導員)批準,請假4天以上(含4天)由分管係主任批準,請假一周及以上由教務處批準,報學生處備案。學生有特殊原因請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請事假3天以內(含3天)由班主任(輔導員)批準,請事假4天以上(含4天)應當經班主任(輔導員)審核後報分管係主任批準,請事假一周及以上者經係部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準,學生處備案。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2周。請假期滿,請假學生應當及時向班主任(輔導員)、分管係主任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準與否,應及時回複學生本人。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校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係辦公室備查,學生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時,應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累計超過6周,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製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作弊,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本校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教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二)凡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課程設計及教學等,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第二十一條 各個係每學期對學生學業成績進行一次檢查,並對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發布警示通告。
第二十二條 各係定期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麵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製;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的榮譽等作出限製。
第四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課程成績及格,準予升級。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準,允許跳級。五年製學生在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前應當參加進入高等教育的過關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不合格者不予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期課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條款處理:
(一)一學年兩個學期所學課程的成績累計達到5門不及格者,則留級處理。
(二)一學年兩個學期所學課程的成績累計達到6門及以上不及格者,則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隻能留級一次。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按《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學按《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轉學管理製度和實施辦法》實施。
第六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予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校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的1/3(以校曆為準,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1/3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學校認定應當休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麵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醫校診斷材料),家長簽字,係主任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申請休學創業,需提供創業相關證明材料,並提供由本人和法定監護人署名的書麵申請,經所屬係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予休學。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其在校戶口不予遷出,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三) 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與否及時間長短,按入伍當年省教育廳最新文件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病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複學。學生將本人書麵申請、縣級以上醫校診斷恢複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係,經所在係和校醫室審查,證明確已恢複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係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同意後,方可辦理複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予複學。
(二)保留學籍學生在期滿前1個月(原則上要在開學前)向所在係申請複學,並附上保留學籍期間所在地街道(鄉)政府或接收單位開具的本人行為表現證明,經係主任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到教務處辦理複學手續。
(三)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複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本校課程考試。學校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所在係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係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辦理退學手續。對退學的學生,未辦清退學手續的,由學校出具退學文件,並在校內公告,各係負責告知學生本人或家長,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所在地落戶;
(二)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可申辦退學證明。如申辦肄業證書須至少學滿一學年且所學課程全部通過考核。
第三十六條 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製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一條 學曆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表揚和獎勵的方式一般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明、獎章、獎品或設置不同等級的獎金等。
第四十三條 設立創新成果獎勵。為培養學生的科研、創新、實踐能力,參與下列活動者,學生本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由相關課程的任課教師、教研室主任審查,提出給予具體的學分和成績的意見,經所在係主管領導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
1. 參加校級及以上各類職業技能競賽、科技創作競賽等活動成績突出;
2. 專業技能強,獲得高等級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能證書;
3. 基本技能過硬,參加省級以上相關等級考試成績優異;
4. 參加科學技術研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取得成果或專利;
5. 參加校級及以上各類文體競技活動成績突出;
6. 參加素質教育及其它社會實踐活動表現突出。
具體獎勵辦法按《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大學生競賽管理辦法》和《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關於促進學生取得“雙證書”的實施辦法》實施。
第四十四條 學生考核違紀或作弊,視情節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紀行為,違紀學生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成績按零分計,可參加補考,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違反考試規定攜帶有關書籍、筆記本、參考資料等參加考試的;
2.考核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核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核過程中旁窺、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4.未經監考人員批準在考核過程中擅離座位或考場的;
5.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範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具有監考或巡考人員認為屬於違紀的其它行為,經核準確認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考試作弊行為,作弊學生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不可參加補考,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1.考前盜竊試卷的;
2.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組織作弊的;
4.作弊後無理取鬧對有關老師並威脅的;
5.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
6.發現本人考試課桌有與考試相關的文字或公式;
7.不按規定就座,且不服從監考老師管理的;
8.考試過程中偷看與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材料等獲取信息的;
9.抄襲別人答案或試卷的;
10.為他人作弊提供條件的;
11.在考場內使用移動電話、具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電子辭典等電子產品。
12.具有監考或巡考人員認為屬於作弊的其它行為,經核準確認的。
第四十七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察看期末滿,離校時作結業處理。就業後察看期滿時,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學校可給予換發畢業文憑,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一周內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注冊,並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對修業期滿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留級或延長學習期限條件的學生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生在校期間的必修課程(含獨立設課的實踐環節)經畢業前補考後仍有三門以下(含三門)不及格者,不能畢業,作結業處理;結業的學生,在結業兩年內,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麵申請,並附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工作單位的操行證明,教務處審核,允許在結業後申請兩次課程補考或重修,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換發畢業證書。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而沒有提出申請或返校參加考試及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再給予機會。
(二)學生在校學習基本時間為其學製年限。最長年限可延長學製年限兩年。重修不單獨占時間。
(三)修讀輔修專業者,因輔修專業課程沒有完成,又不允許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離校後申請修完剩餘課程(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係核實後由教務處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條 對違規入學者,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安徽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五年製學生的學籍學曆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轉學管理實施辦法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健全學籍管理製度,加強學生轉學管理,根據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41號令,2017年),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我校成立學生轉學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教學校長任組長,由教務處長為副組長,由學生處長、招生辦主任、係主任、監察審計處長以及師生代表為成員,建立“學校黨政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具體落實,師生參與監督”的管理工作運行機製。
二、實行分級責任製
嚴格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學校黨政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具體落實,師生參與監督”的管理工作運行機製。各係統計整理材料和出具書麵學生思想政治表現方麵材料,教務處核實是否具備轉學資格,並整理材料審核上報,分管校長審批,校長簽發文件,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1、簽批校領導職責:學校負責人是轉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轉學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是轉學工作的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
2、教務處職責:負責完善和製定轉學管理製度、工作程序,指導和督促各校係轉學工作的組織實施。同時,負責審核學生轉學資格和材料的審核,在學籍學曆管理平台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3、招生辦職責:負責審核轉學學生的學曆層次、招生錄取批次、錄取分數、招生類別是否具備轉學資格;
4、係職責:負責審核及整理學生轉學材料;
5、學生處職責:整理並出具學生思想政治表現方麵的書麵材料;
6、監察審計處:負責轉學過程的監督。
三、轉學實施辦法
(一)學生申請轉學的條件:
被我校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4、以委培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應予退學的;
6、無正當理由的。
(三)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本校學生要求轉出省內高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本人申請,係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
(2)學生填寫《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3)經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後,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曆管理平台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2、省內高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學校批準後,填寫《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2)持經學生所在學校批準同意轉出的《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到我校審核,經我校同意接收後,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曆管理平台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3、省外學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向其現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經兩校同意後,學生填寫《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由轉出學校報轉出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商轉入我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3)審批通過後,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曆管理平台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4、跨省轉學的,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5、本校學生要求轉入省外高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向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經我校及轉入學校同意轉後,學生填寫《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由我校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商轉轉入學校所在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審批通過後,由學籍科在學籍學曆管理平台上辦理轉學相關事宜。
(4)學校對轉學情況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6、學生轉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2)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包括學籍變動情況);
(3)載有學生本人基本情況的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審批表、擬轉入專業的最低分學生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審批表(複印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7、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校診斷的原始病曆。
(2)如“確有特殊困難”轉學,應提交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
8、辦理轉學的時間:
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時間不予辦理。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學校以往所發學籍管理文件中學生轉學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提升人才培養質量,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按照“以生為本,因材施教”的原則,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製在校高專階段一年級新生。
第二條 轉出學生所在係或專業應尊重學生的選擇,無理由不得限製學生轉出。
第三條 轉入學生必須符合轉入專業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要求轉專業的學生隻能轉專業一次。
第五條 學生轉專業就讀,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 轉專業條件
第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七條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經學生本人申請,教務處審核,優先考慮同意轉專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學生,限製轉專業:
1.入學時間超過一學期的;
2.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3.應予退學的;
4.在校期間有曠課等違反校紀校規受處分的;
5.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有不合格學科;
6. 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班級排名未達前50%;
7.藝術類和非藝術類專業學生不得互轉;
8.中高職分類招生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9.校企合作班、定單培養班(簽協議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10.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11. 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九條 轉專業人數比例
新生規模在400人以下的各專業轉出、轉入人數均不得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就讀人數的15%,新生規模在400人以上的各專業轉出、轉入人數均不得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就讀人數的15%。學校按各專業申請轉專業人數,依據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四章 轉專業程序
第十條 轉專業工作程序:
1.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每年12月中旬填寫《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表》(見附件表一),交到所在係,申請轉專業學生所在係對申請者的操行等方麵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學生名單報至教務處。
2.考核: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第一學期期末學校統一組織的文化知識測試。文化課測試科目為高中語、數、外三科,分值比重為4:3:3。
3.審核:教務處組織相關部門對通過考評的學生進行審核,依據成績決定能否轉專業。
4.公示:轉專業結果在教務處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結束後,教務處下發正式轉專業名單。學生憑轉專業通知,於第二學期第一周到轉入係辦理轉專業報到手續,逾期取消轉專業資格。
第十二條 轉專業程序由監察審計處及相關部門全程監督。
第五章 學生轉專業後的管理
第十三條 經考核滿足條件而轉專業的學生,從第二學年開始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交費,第一學年仍按原專業的收費標準交費。因其他原因轉專業的學生,當年即按照新專業收費標準交費,在接到轉專業通知的兩周內憑通知到學校財務處補交或退回差額費用。
第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後,按照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修課,畢業條件按轉入專業要求執行。與轉入專業核心課程不一致的已修課程成績,不可替代轉入專業核心課程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後,對轉入專業要求必修而未修的課程,以自學為主,若人數較多,轉入係可組織集中指導學習,或單獨開班教學,並由轉入係組織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學籍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學籍檔案是學生在校期間形成的,反映學生德、智、體及家庭政治、經濟狀況的以個人為單位組成的書麵材料。學生檔案是學校考察、錄選、培養、教育學生過程中形成的第一手材料,是國家和社會選拔任用人才的重要根據,也是幹部(工人)檔案形成的基礎,為加強對學生學籍檔案的規範管理,現根據學生學籍檔案形成和管理的特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學籍檔案管理是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事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為培養、選拔、錄用人才服務的一項經常性的基礎工作。
第三條 學生學籍檔案管理工作,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行政領導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並在教務處、學生處、招生辦和校團委的共同支持下由學生所在係全麵負責做好學生學籍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學生檔學籍案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製度,嚴密保管,確保學生學籍檔案的連續、完整與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學生學籍檔案由各係負責管理,同時接受校內有關領導和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學生學籍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保管學生學籍檔案,為學校和社會積累個人檔案史料;
(二)收集、鑒別和整理學生學籍檔案材料;
(三)辦理學生學籍檔案的查閱、借閱;
(四)辦理學生學籍檔案的轉遞,為有關部門提供學生情況;
(五)做好學生學籍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六)調查研究學生學籍檔案工作情況,完善有關規章製度,做好學生檔案的分析統計工作;
(七)辦理其它有關學生學籍檔案事項。
第三章 學籍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第七條 建立學生學籍檔案,應根據每個學生的經曆和實際情況建立,並真實地、曆史地、全麵地反映學生的成長過程及其有關的情況。
第八條 學生學籍檔案的內容及其分類
第一類 學生中學階段學籍檔案材料;
第二類 畢業生登記表;
第三類 實習鑒定表及實習總結報告;
第四類 考核、考察材料;
第五類 學生成績表即學籍表;
第六類 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材料;
第七類 獎勵材料(含三好學生,優秀黨團員、獎學金和優秀學 獎生幹部等);
第八類 處分材料(包括個人檢查、調查報告、校係級處分決定或免於處分的意見等);
第四章 管理範圍
第九條 凡是由學校正式錄取的各專業學生學籍檔案一律由各係統一管理。
第十條 學生畢業後個人學籍檔案應立即轉到學生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一條 畢業前夕應將學生畢業生登記表、學籍表和相關電子檔案留在檔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 退學、因故死亡,因病休學學生的檔案應作非在校學生檔案妥善保存;休學的學生,複學後,應及時將其檔案按所在班級重新歸入在校生檔案。
第十三條 留級的學生學籍檔案,每學年在接到教務處通知後,立即將其學籍檔案轉到所留班級並記入名冊(將原在班級的名字注銷並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學生若被學校除名,應及時將學籍檔案轉入非在校生類,如有就業的,按其有關規定將其檔案轉給有關的人事部門保管。
第十五條 學生在受刑事處分和勞動教養期間,其學籍檔案交由校檔案室保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或重新就業的,學籍檔案即按有關規定轉入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條 學生失蹤、逃亡,其學籍檔案仍由學校檔案室保管。
第五章 學籍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與歸檔
第十七條 為了使學生學籍檔案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要經常通過教務處、學生處、團委等部門收集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各類獎學金及學生參加社會活動形成的反映學生德、智、體的材料,充實學籍檔案內容。
第十八條 各係應將學生在校期間所形成的新材料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主管人員將收集的材料,認真鑒別,屬於歸檔的材料必須做到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姓名書寫要準確,不能用曾用名,也不能寫同音字。材料上必須標明係、所在專業、年級、班級,並經組織審查蓋章後方能歸檔。
第二十條 不屬於規定歸檔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鑒別,可分別情況處理,凡不應歸檔的退還形成材料的單位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統一用十六開規格的辦公用紙;如獎學金之類的表可用八開對折表格,不得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及純藍色墨水和複寫紙書寫。
第六章 學籍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第二十二條 根據安全保密和便於查找的原則,要對學生學籍檔案進行嚴密,科學地保管。
(一)學生學籍檔案要建立學生學籍檔案櫃,檔案櫃要堅固、安全、要有防火、防潮、防盜等設施。
(二)保管學生學籍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製度,每年核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要不斷地研究和改進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科學化、標準化和現化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籍檔案要用統一和規範的學生學籍檔案袋。
第二十四條 認真負責管理好學生學籍檔案,對利用學生學籍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保密法》 的要依法處理。
第七章 學生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閱學生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凡來各係或者校檔案室查閱學生學籍檔案者,須持有關部門的介紹信查閱;
(二)學籍檔案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和需要提供服務利用;
(三)學生學籍檔案一般不外借,必須外借時,須說明理由,並經主管檔案的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借出;
(四)學生個人不能查閱自己的檔案材料;
(五)查閱學生學籍檔案必須遵守保密製度和查閱規定,嚴禁塗改、抽取、撤換檔案材料,若出現此類情況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學生學籍檔案的轉遞
第二十六條 學生分配或就業後應及時將檔案轉給新的主管單位。
第二十七條 畢業生考取本科院校,所在係應及時將檔案轉至錄取院校。
第二十八條 轉遞學生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人專程送達;
(二)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三)轉出的學生學籍檔案必須嚴密包封並加蓋騎縫公章;
(四)收到檔案的單位,須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以示收到。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轉遞製度,如有的學生未及時索取檔案,各係應將檔案交由校檔案室妥善保管。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學籍檔案辦理流程
1.新生報到後,各係到檔案室領取統一製作的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檔案袋;
2.將打印好姓名、專業、班級、學號的標簽張貼於檔案袋封麵上;
3.將學生的高考檔案和體檢表放入檔案袋內存放於各係檔案櫃;
4.各係在每年4月份到教務處領取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學籍表;
5.將填寫完整、打印好成績、蓋過教務處公章的學籍表、畢業生登記表(一份)及實習鑒定表、畢業生體檢表、學生在校期間的各類獲獎證書的複印件放入檔案袋內;
6.將檔案袋密封,到教務處蓋好公章,由各係統一發放;
7.將填寫好的另一份畢業生鑒定表交於教務處,教務處將畢業生鑒定表、學績表交至校檔案室。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