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專旅管係學生綜合測評明細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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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行為管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麵推進素質教育,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實現對學生科學、規範的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桐城師專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旅管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明細規定。

    第二條  綜合測評是對學生在一個學年中德、智、體、能諸方麵表現的綜合評定。綜合測評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全麵、客觀、公平、公正。

第三條  綜合測評的內容包括品德行為、學業成績、能力素質三個方麵。綜合測評滿分為100分,德、智、體、能所占的百分比分別為:15%60%25%。計算公式為:

綜合測評總分=品德行為*15%+學業成績*60%+能力素質*25%

    第四條  各同專業年(班)級按學生的學年綜合測評成績排定名次,作為每學年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依據和評定獎學金的參考;各學年綜合測評成績之平均值為綜合測評總分,畢業生按總分排定名次,作為畢業鑒定、評選“品學兼優畢業生”及優先推薦就業等方麵的依據。

 

第二章  品德行為表現測評 

    第五條  品德行為表現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構成。計算公式為:品德行為總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5%

    第六條  品德行為表現分的基本分包括以下七小項內容,每小項分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分別計10分、8分、6分及4分以下。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自覺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學校的正常秩序,不參加非法組織,不組織和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及張貼大小字報等活動;

(二)熱愛祖國,關心國家大事,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參加政治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

(三)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規定,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勤奮學習,自強不息。專業思想鞏固,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好學,進取心強,無厭學、曠課等現象;

(五)關心集體和他人,積極參加各種集體活動和公益事業,樂於助人,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努力完成黨、團、學生工作部門及係、班等交給的任務;

(六)加強自我修養,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禮貌待人,誠實謙虛;儀表端莊,舉止得體;愛護公物,講究衛生;愛惜糧食,節約水電;

(七)培養嚴謹的生活作風和良好的生活習慣,按時作息,在公共場合不起哄,不在公共場合吸煙,不在校園內酗酒及賭博,男女交往大方、得體、文明。

    第七條  品德行為表現的附加分包括以下五小項,每小項分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分別計10分、8分、6分及4分以下。

(一)擔任校、係學生會(含學生社團聯合會、青年誌願者服務隊、大學生藝術團)幹事、校衛隊員,能認真履行職責者,加510分;

(二)被評為“十佳校星”、“自強之星”者加10分,被評為軍訓優秀學員及各類積極分子者加5分;

(三)受表彰的集體(含班級、社團、寢室等),每個成員都可加分,國家級加5分,省級加4分,市級加3分,校級加2分,係級加1分;

(四)凡為集體服務,熱心公益事業,參加誌願者活動,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等有突出表現者,或敢於檢舉揭發不良行為和違法違紀行為者,酌情加520分;

(五)凡學校有關部門或教職員工建議對有先進事跡的學生加分,經核實無誤後由輔導員(班主任)酌情加15分。

    第八條  品德行為表現的扣分部分,包括下列八小項:

(一)無故遲到、早退者(含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勞動衛生和規定參加的集體活動),扣1/次;

(二)無故曠課者(含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勞動衛生和規定參加的集體活動),扣2/學時;

(三)凡因宿舍髒、亂、差,受校或係通報批評的,該宿舍每人扣5/次;從宿舍內往外亂扔東西者扣35/次;

(四)儀表不端,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辦公室、報告廳等公共場所者扣5/6次;在禁煙區吸煙者扣5/次;在校園內酗酒者扣8/次,賭博者扣10/次;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及休息者扣5/次,在校外泡網吧者扣6/次;

(五)凡違反校規校紀,受輔導員(班主任)公開批評者,扣3分,受校或係通報批評的扣10/次,受警告處分者扣15/次,受嚴重警告者扣20/次,受記過處分者扣30/次,受留校察看者扣50/次;

(六)凡因違反黨紀團紀,受黨內團內通報批評者扣10分,受警告處分者扣15/次,受嚴重警告處分者扣20/次,受記過處分者扣30/次,受留黨留團察看處分者扣50/次,受開除黨籍團籍處分者扣60/次;

(七)凡學校有關部門或教職員工建議對違反校規校紀和有不良行為的學生扣分者,經核實無誤後由班主任酌情扣15分;

(八)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體者扣510分;情節特別惡劣者扣20分。 

 

第三章  學業成績測評 

    第九條  學業成績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構成。計算公式為:學業成績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60%

    第十條  學業基本分包括該學年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的成績。計算方法為:學業基本分=各科成績之和\科目數。

其中按五級記分法出具成績的,優、良、中、及格分別記90807060分,不及格記0分;按兩級記分法出具成績的,合格記75分,不合格記0分。

    第十一條  學業表現的附加分包括以下四小項,各班評定時要嚴格依據評定證明材料逐條加分,可加分情況如下:

(一)凡個人在校、市、省、國家級的報刊、學術會議上發表或宣讀的科研論文,每篇分別加35810分;

(二)通過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四級者加10分,通過六級者加20分;參加計算機等級考試通過三級者加15分,通過四級者加20分;藝體及非師範類專業學生通過二級者可加10分;參加普通話等級考試獲得二級甲等的加10分,獲得一級乙等的加15分;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獲得五級(初級某某員)、四級(中級某某員)、三級(高級某某員)、二級(技師)資格後,分別加5102030分;

(三)凡參加校係各類有利於拓寬知識麵、培養專業技能和師範技能的學科知識技能競賽切有證書或證明著,每次加0.5分,凡在這些比賽中獲獎者按不同等級可加1-3分;參加市、省及國家級相關競賽者加1分,獲獎者按不同級別和等級加5-10分。

(四)凡利用所學專業的知識或技能為學校各項工作做出一定貢獻的,酌情加1-10分。

    第十二條  學業表現的扣分在學業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四小項:

(一)每曠課一節扣1分,遲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二)不交作業,不參加教學實踐活動,每次扣1分;

(三)自習時間內有影響他人學習的行為,每次扣1分;

(四)學期總評不及格者,每科扣2分;補考不及格者,每科扣5分。 

 

第四章 能力素質測評 

    第十三條  能力素質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構成,計算公式為:能力素質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25%

    第十四條  能力素質基本分分三小項,每小項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分別計15分、13分、11分及9分以下,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真上好體育課,無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

(二)積極參加各種健康的文體活動;

(三)早操出勤率高,能自覺鍛煉身體,身體素質良好,有充沛精力應付日常學習;

    第十五條  能力素質分附加分包括以下七小項,各班評定時要嚴格依據評定證明材料逐條加分,可加分情況如下

(一)凡參加各級各類競賽、活動,每次每項班級加2分,係級加4分,校級加6分,市級加8分高校類或省級加10分,國家級加15分。獲係級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參加者分別再加321分;獲校級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參加者分別再加642分;獲市級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參加者分別再加864分;參加高校類或省級文藝、體育比賽獲獎者按獲獎等級再加10-15分,國家級在此基礎上上浮5分;

(二)參加各級學生會、團組織並任部長同級或以上級別幹部的,任各社團負責人的,校級加4分,係級加3分;係部聘請的學生輔導員加3分,各部門助理加2分;各班班長、團支書加2分,班委加1分;

(三)為學校的宣傳工作做貢獻(含投稿、編輯、出版、播音等)加36分;在各級刊物上發表文章的,國家級10/篇,省級6/篇、市級4/篇,校級2/篇(屬校級加分的每學年加分不得超過10分);

(四)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寫出有一定質量的調查報告或文章並經係部認定的加2分;社會實踐活動受國家級獎勵的加15分,省級加10分,市級加6分,校級加4分;

(五)凡堅持體育鍛煉、晨會早操全勤者加2分。

(六)凡堅持參加校運動隊和校藝術團訓練並為校隊正式成員的酌情加1-3分;

(七)畢業實習成績優秀者,加10分。

    第十六條  能力素質表現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四小項:

(一)凡校係要求統一參加的文體活動而不參加的,每次扣2分;

(二)體育不達標者,扣10分。   

(三)擔任各級學生幹部、助理,工作不盡職,或因工作不力,出現明顯差錯者,酌情扣310分;

(四)教育實習不及格者扣10分。

第十七條  在以上三個方麵的測評中,凡所述不能包括者,需加減分,由旅管係與校學生處商定後決定。各項的最後總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低於0分按0分計。

 

第五章  綜合測評實施步驟 

    第十八條  每學年結束後每位學生必須認真按測評的三大內容實事求是地填寫測評表格裏各項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班級評議小組匯報。各班常設測評小組,原則上由輔導員(班主任)、班長、班級團支書及2-4名學生代表(代表由本班級民主選舉產生)組成,測評小組負責記錄和收集學生有關測評內容材料,綜合整理學生的測評得分,測評得分保留2位小數點。旅管係學生幹事負責審核各班測評結果,並將結果進行為期一周的公布。

    第十九條  綜合測評步驟:(1)首先由學生本人按測評辦法內容自我打分,然後由班級評議小組成員合議打分,計算出學生的最後得分;(2)各班測評結果報係領導審核;(3旅管係將分數公布第一榜,允許學生在三天內提出質疑,如確有錯漏,應予更正,並公布第二榜;(4旅管係係將測評結果報校學生處備案。

    第二十條  校、係一級學生幹部的評分應征求校有關主管部門及各係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綜合測評的結果標誌著學生的成績和素質,必須實事求是地依據測評辦法進行測評,凡在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者,一旦查實,視其情節,除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外,另在其總分中扣除20分。

第二十二條  綜合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按各項測評內容得分算出最終得分,然後按照85100分,7584.9分、6574.9分、064.9分的劃分標準,分別折算成優、良、中、差四個等級。

 

第六章     

    第二十八條  凡在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者不能參加校 評優評先等獎項的評選。

    第二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將綜合測評的有關材料存入其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121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旅管係負責解釋。

 

                           桐城師專旅管

201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