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違紀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圖強,使違紀處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導的作用,根據《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我校的有關章程製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在籍學生(受開除學籍處分及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學生除外)。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三條 學生申請解除紀律處分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一個月內提出,過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對於有期限的處分,學生申請解除時,原則上必須是在處分期限已滿之後。
第五條 學生申請解除紀律處分,必須將個人接受處分後的總結、證明等書麵申請材料提交至輔導員老師處。
第六條 書麵申請材料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陳述受處分的原因、事實和經過。
(二)闡述自己對處分的認識,並明確說明是否接受處分。
(三)陳述接受處分以來個人的思想變化和表現。
(四)詳細陳述受處分以來個人的日常表現(如出勤、學習成績、好人好事、參加的活動、獲的獎項等)。
(五)申請解除處分的原因、解除處分後對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紀律的承諾。
第七條 輔導員對違紀的學生提交的書麵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要求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並簽署輔導員意見、係意見,簽署完成後及時報學生處處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條 學生處受理後,在部門會議上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討論,做出是否進入學校審批程序的決定。
第九條 決定是否進入審批程序應該考慮以下幾方麵的因素:
(一)該生是否真正認識到自己受處分的原因,並有悔過的認識;
(二)是否能夠挖掘自己犯錯誤的根源,並有做出改變的願望和行動;
(三)是否有突出的進步表現;
(四)申請時間:學生受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應從受處分之日起滿六個月以上,受記過及以上處分應從受處分之日起滿十二個月以上。畢業班學生根據表現可適當提前;
(五)學生受處分後沒有再發生反校規校紀或違法犯罪的行為;
(六)所在班級80%以上學生認可;
第十條 對於拒絕進入審批程序的決定,由學生處在《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退還給提出申請的學生並要求其重新認識和申請,在校生可重複申請,申請時間間隔為1年及以上。
第四章 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對於學生處做出進入審批程序決定的申請,由學生處組織民主評
議會對申請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民主評議會由學生處主持。評議委員會成員由學生處領導、申請學生所在係係主任及相關的負責老師組成。了解情況後,討論產生評議結果。評議的結果以書麵形式報學校討論、審定。
第五章 解除或不解除處分
第十三條 學校審定後,同意解除處分者,學校發文解除處分。
第十四條 民主評議同意解除處分,但學校審定後沒有批準的,由學生處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重新認識和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