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根據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號)和安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地方稅務局《安慶市關於實施<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宜勞社秘【2008】2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專戶。學生處、總務處(財務室和校醫室)負責全校學生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參保手續的落實工作。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須參加醫療保險。每人每學年應繳納保險費150元。保險費應於每學年秋季入學時繳納。
第三條 大學生參保不建個人賬戶,享受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大病的醫療費用待遇,以及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第四條 醫療保險範圍: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學籍的全日製在校學生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用者均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並繳納參保費用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年度為每學年的9月1日至8月31日;自辦理離校手續、並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大學生信息改變時,各係應及時到校醫室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條 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即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範圍等)與桐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同。
第六條 不屬於醫療保險支付的項目費用:
(1)掛號費、出診費、夥食費、營養費、住院陪護費、護理費、煎藥費、取暖費、空調費、鑲牙費、配眼鏡費(包括驗光)及其他雜項費用。
(2)優質優價費、優先優價費、專家門診掛號費、氣功費、各種醫療谘詢費用(如:心理谘詢、健康谘詢)。
(3)各種整容、矯形手術、治療費及使用矯形器具的一切費用;各種體檢費、預防服藥及預防接種費;不孕不育症的檢查、治療費及人流費用以及性病檢查治療費。
(4)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及會診交通費、不按規定自購的藥品費;不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又未經指定醫療單位轉診,自找醫療單位或醫生診治的醫療費用。
(5)由於打架鬥毆、酗酒、自殺、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寒暑假、因病休學及法定不在校期間,可選擇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 醫並及時上報學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按規定報銷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相關費用,普通門診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章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管理
第八條 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患病應到桐城市第三人民醫院、桐城市中醫院、桐城市人民醫院等桐城市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用藥範圍參照《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門診處方用藥量限常規門診三天,慢性病七天量(特殊病種除外)。
第九條 因病情需要轉院的,由接診醫師在病曆中簽署意見並填寫轉診單後轉至其他醫療機構就診。憑病曆、發票(中藥、中成藥附處方;檢查費附檢查結果)和轉診單,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報銷手續;一次轉院意見僅表示同意報銷一次就診的醫療費,若需複診仍要再申辦轉院手續(急診病人除外)。
第十條 CT、MRI等超出150元以上的檢查項目需經校醫務室審批同意(急診除外),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 在醫院門診就診的醫療費用600元以下的,學校報銷80%;超過600元的部分,學校報銷90%,超過1000元的部分原則上學校不予報銷。根據專項醫療保險基金節餘情況,對病情較重、門診費用支出較大的參保學生進行二次報銷。
第十二條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每學期辦理兩次報銷手續,報銷時間為每學年的3月、6月第二個星期和10月、12月第二個星期,學生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不得跨時間段辦理報銷手續。在校學習期間每周周一至周五下午一點至六點學生均可持本人的學生證和相關材料到校醫務室初審,由學校大學生醫保鑒定小組集中審核後,到財務室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章 門診特大病的醫療費用管理
第十三條 在校學生患有下列慢性病的,其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基金門診補助待遇,保險年度起付標準為400元。補助病種、年度最高補助限額和補助比例如下:
序號 | 補助病種名稱 | 補助 | 補助 |
1(G1) | 高血壓(極高危) | 2000 | 65% |
2(G1) | 心髒疾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髒病、慢性心功能不全) | 2000 | 65% |
3(G1) | 腦出血及腦梗塞恢複期(限1年) | 2000 | 65% |
4(G2) | 支氣管哮喘 | 2000 | 65% |
5(G2) |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 | 2000 | 65% |
6(G3) | 類風濕性關節炎 | 2000 | 65% |
7(G3) | 幹燥綜合症 | 2000 | 65% |
8(G3) | 硬皮病 | 2000 | 65% |
9 | 精神疾病 | 2000 | 65% |
10 | 前列腺增生 | 2000 | 65% |
11 | 糖尿病 | 2000 | 65% |
12 | 癲癇 | 2000 | 65% |
13 | 結核病(需抗結核化學藥物治療,限2年) | 2000 | 65% |
14 | 肝豆狀核變性 | 2000 | 65% |
15 |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 2000 | 65% |
16 | 運動神經元疾病 | 2000 | 65% |
17 | 重症肌無力 | 2000 | 65% |
18 | 甲亢(限3年) | 2000 | 65% |
19(G3) | 強直性脊柱炎 | 2000 | 65% |
20 | 股骨頭壞死 | 3000 | 65% |
21 | 克羅恩病 | 3000 | 65% |
22 | 潰瘍性結腸炎 | 3000 | 65% |
23 | 結節性多動脈炎 | 3000 | 65% |
24 | 中樞性尿崩症 | 3000 | 65% |
25 | 肝硬化失代償期 | 5000 | 65% |
26 | 冠心病支架植入術後兩年內(限2年) | 5000 | 65% |
27 | 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綜合症) | 8000 | 65% |
28 | 慢性活動性肝炎 | 10000 | 65% |
29 | 係統性紅斑狼瘡 | 10000 | 65% |
30 | 惡性腫瘤的延續治療(非放化療) | 2000 | 65% |
31 | 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症 | 6000 | 65% |
32 | 慢性腎小球腎炎 | 10000 | 65% |
33 | 腎病綜合症 | 10000 | 65% |
34 | 肺栓塞抗凝治療 | 40000 | 65% |
35 | 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 10000 | 75% |
36 | 血友病 | 20000 | 75% |
37 | 乳腺癌內分泌治療(限5年) | 15000 | 75% |
38 | 慢性腎功能不全衰竭期 | 30000 | 75% |
39 | 再生障礙性貧血 | 30000 | 75% |
40 | 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限5年) | 30000 | 75% |
41 | 白血病 | 60000 | 75% |
42 | 惡性腫瘤放療化療(限2年) | 60000 | 75% |
43 | 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第一年 | 60000 | 75% |
44 | 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第二年 | 55000 | 75% |
45 | 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第三年及以後 | 50000 | 75% |
46 | 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60000 | 75% |
注:G1組、G2組、G3組,同組間的病種為關聯性病種。
第四章 住院醫療費用管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時,可以憑本人的《醫療保險證》和《醫療保險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並直接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的,需經二級定點醫院申請,桐城市醫保中心批準。其在異地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全額墊付,然後憑有效發票、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醫療保險證》和《醫療保險卡》及轉院的批準件等,到桐城市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或報校醫室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七條 大學生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的報銷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依安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過去執行的相關管理規定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