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中心)、院係: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已經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2025年7月2日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
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安徽省軍區動員局關於印發〈安徽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教〔2023〕50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落實高等教育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學校專項資助經費、社會捐助資金等。
第三條 建立政府主導、學校和社會積極參與的“獎、貸、助、補、免、勤、減”全方位資助體係,按照物質上幫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鍛煉的資助工作方針,堅持資助與育人並重,獎勵與補助結合,積極開展學生資助工作,促進學生成長成人成才。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學校學生資助工作;成立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獎助學金和校內各項資助的評審工作;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學生處合署辦公),組織管理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各院係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院係學生資助工作。
第五條 學校資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定的原則,確保幫困助學資金最大限度發揮效用。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等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資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及省撥專項資助經費;
(二)國家助學貸款;
(三)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資助經費;
(四)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捐助經費;
(五)其他。
第二章 資助範圍
第八條 資助範圍包括:
(一)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校級獎學金以及社會捐助在我校設立的其它獎學金等。
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獎勵標準和評審程序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評審辦法》執行。
其它獎學金評定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二)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校級助學金以及社會捐助在我校設立的其它助學金等。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我校在校在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分檔資助,具體資助標準和評審程序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執行。全日製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
其它助學金評定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金融機構向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信用貸款,優先用於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可用於彌補日常生活費。符合貸款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相關文件申請。
(四)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複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複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五)勤工助學。學校建立勤工助學製度,積極創造條件為經濟困難學生在教學、管理、後勤服務等方麵提供勤工助學崗位,讓學生通過一定時間的勞動,增長才幹,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並獲取一定報酬貼補生活開支。勤工助學工作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導下開展。具體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
(六)困難補助。學校設立困難補助專項資金,資助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資助標準比照學校國家助學金標準並依據實際情況執行。
(七)學費減免。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學生實施學費減免。符合規定的學生應提出書麵申請,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輔導員審核、院係審核後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研究確定。
(八)綠色通道。學校建立“綠色通道”製度,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如暫時籌集不齊學費和住宿費,可在開學報到期間,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先辦理入學手續,緩交相關費用。入學後,學校根據學生具體情況開展困難認定,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九)社會資助。學校積極爭取社會力量設立獎助學金,所需資金由捐贈單位(個人)承擔,用於獎勵和資助符合條件的在校學生。具體實行一事一議。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於我校學生的資助,具體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學校預算管理,財務處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製、執行、決算等。除各級財政撥款外,學校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學校事業收入4%—6%的比例提取經費,用於校內學生資助項目。
第十一條 資助經費按照分工負責、相互協作、審計監督的原則,由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共同負責管理。各類資助經費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評審,相關資金發放按“三重一大”事項報請校長辦公會、校黨委會審議;財務處根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的資助名單發放資助資金;監察審計處對各項資助的評審過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對受資助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資助檔案,將其作為學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凡發生違反校紀校規行為或生活鋪張浪費、資助款項使用不當者,學校立即終止資助;凡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缺失誠信者,除追回補助外,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本人對獎助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日期內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訴,申訴可采取直接申訴、信函申訴、電話申訴等方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受申訴後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並做出答複。
第十四條 學校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資助資金以及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辦法》(桐師專學生〔2017〕17號)文件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