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中心)、院係: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修訂)》已經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2025年7月2日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安徽省軍區動員局關於印發<安徽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皖財教〔2023〕508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皖財教〔2024〕1252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校在籍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 學校按有關文件精神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用於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第五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校內相關部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六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各部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內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九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學管理機構職責
第十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和完善勤工助學工作的規章製度。
(二)協同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部門,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四)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招聘、監督、考核等工作,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五)根據工作量核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酬金標準並負責發放。
(六)及時開展調研,研究和處理學生勤工助學中出現的問題。
(七)實施其它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二)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監督和考核,以確保勤工助學活動的效果。
(三)必須將安全問題放在勤工助學活動的首位,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五)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六)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充分結合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培養學生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
(七)不得安排學生替班或從事勤工助學崗位職責以外的工作。
(八)在每個結薪季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學生的《簽到表》和《應發工資表》等文件。
(九)當崗位、人員發生變動時,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崗位申請表》《聘用協議》,並按年度報送《年度崗位計劃表》等。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應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助教、助管、助工等為主,學校開設的《勞動實踐課》不屬於勤工助學範疇。
(二)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困難學生的勤工助學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長原則上每天不得超過2小時,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低於20小時且不超過40小時。
第十三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原則上不低於一年。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工作程序:
(一)用工申請。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校內用工部門提出崗位申請,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二)人員錄用。能正常完成學業且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學生,經本人申請、輔導員審核、用人部門錄用同時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後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特殊崗位除外)。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
(三)崗位管理。用工部門指派專人進行勤工助學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勤工助學崗位進行督查,考核和督查結果作為勤工助學人員工作量認定的依據。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專業學習或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調整或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嚴重者交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六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七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由用人單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酬金標準不低於桐城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十八條 酬金支付:
(一)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從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校外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支付。
(二)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月40個工時的標準酬金為480元,實際工作時長高於40個工時的,按480元計算,實際工作時長低於40個工時的,可按照實際工時進行折算。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參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號)文件要求,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人民幣,每月酬金不得超過480元。如有特殊情況,需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中心酌情處理。
(三)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崗位酬金支付標準由用工單位與學生事先商定,並記入勤工助學協議書中,酬金支付標準不低於校內非營利性勤工助學崗位酬金支付標準。
(四)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酬金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門審定後,根據用工部門的考核情況每學期分兩次發放到學生銀行卡中;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崗位酬金支付方式由用工單位與學生事先商定,並記入勤工助學協議書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桐師專學〔2023〕2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