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修訂)》
發布人:汪玲玲  發布時間:2025-07-04   瀏覽次數:10


各處室(中心)、院係: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修訂)》已經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202572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安徽省軍區動員局關於印發<安徽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皖財教〔2023508號)和《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皖財教〔20241252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於資助我校在校在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費用開支。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分配到我校。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700元。我校結合實際實行兩檔資助,資助金額分別為5000元和2500元。全日製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程序:

(一)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9-10月份下發國家助學金評選通知,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向班級提出申請,並遞交《安徽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經班級評議、公示(3天)無異議後推薦人選至院係;

(二)院係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結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嚴格評議,在限期限額內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並在本院係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將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依據相關條件對院係推薦名單進行審核後上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四)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議,確定擬推薦國家助學金名單,並將評審意見上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五)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

(六)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後上報省教育廳。


第四章   管理與發放

第十條 凡在評審中弄虛作假者除取消其評審資格外,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學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 學校應對國家助學金獲得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確保國家助學金的正常使用,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製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複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學校原則上足額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給受助學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原《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桐師專學〔20232號)文件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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