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校校園文化建設,引導學生活動不斷向健康、高雅、多層次方向發展,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對學生課外活動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校園文化活動,主要指學生組織(含:學生會、班委會、學生團體等)或學生個人麵向公眾所進行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三條 學生及學生組織舉辦的各類校園文化活動是我校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校學生第二課堂的主要內容。目的在於提高我校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及活躍校園氣氛、豐富課餘生活。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章 活動管理
第四條 校園文化活動必須遵循導向正確、格調高雅、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課餘開展以及有組織、非盈利原則,不得幹擾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舉辦活動必須以培養學生能力、陶冶學生情操、完善學生人格為中心,主題鮮明,內容健康。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嚴禁從事非法及迷信活動。
第五條 校園文化活動管理體係為校、係二級管理模式,按照 “誰組織誰負責”、“誰主管(或指導)誰負責”原則進行指導、管理、協調、督促。
第六條 校園文化活動必須嚴格履行活動申報和審核製度。活動組織者須在活動前一周向主管(或指導)單位以書麵形式提交活動申請、活動計劃書,並列出舉辦活動的目的、內容形式、人員規模、範圍場地、安全保衛措施等。
第七條 主管(或指導)單位須嚴格審查學生活動申請。如同意舉辦,須有一位以上主管(或指導)單位的負責人指導和督促工作;並明確該活動負責人,負責人須對活動目的、意義、內容、宣傳形式及活動安全、保衛等方麵全麵了解並親自到場指揮。
第八條 校園文化活動須按申請的內容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計劃,不得隨意增減活動內容,不得隨變改變活動的形式或擴大活動的規模和範圍。校園文化活動原則上不能在學校規定的教學時間內開展,如確實需要,必須經校團委、教務處的批準。學生組織舉辦的舞會、聯歡會及其它類型的娛樂活動除“五·一”“十·一”“元旦”等節日及周末外,其餘時間不得舉辦。除元旦外,其餘時間舉辦的學生活動必須在21:30前結束。
第九條 校園文化活動原則上在校內開展,如確須在校外開展,必須報主管(或指導)單位同意,認真填寫相關審批表,報學校分管校長同意,經校團委備案方可舉行。
第十條 參加校園文化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講文明、講禮貌、愛護公物、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舉辦單位和活動場所的有關製度和規定,聽從工作人員的疏導和管理。
2、禁止故意擁擠起哄、吵鬧等擾亂場內外秩序的行為。
3、禁止在場內打架、鬥毆和辱罵、毆打演出人員及工作人員。
4、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入場。
第十一條 學生活動結束後,舉辦方應認真總結並將有關活動材料報主管(或指導)單位和校團委備案。
第三章 安全保衛措施
第十二條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製。主管(或指導)單位要製定安全保衛措施,落實安全工作人員,明確安全責任人,活動期間要接受學生處對安全工作的檢查和指導。主管領導應加強活動期間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治安秩序的各項措施。參加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活動場所的規章製度。
第十三條 學生處對主辦單位提出的安全保衛措施和方案,要把關審批,並給予安全工作指導,必要時可派人協助,及時處理違法案件和事件,保障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校園文化活動進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或團委、學生處應責令其停止活動:
1、未經批準擅自舉辦的活動;
2、現場秩序混亂,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3、擾亂活動現場交通秩序,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4、違反有關規定,影響群眾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
5、發生其他可能導致治安事故緊急情況的。
第十五條 活動完畢後,要清掃幹淨現場,如有器材或其他設施損壞,應由主辦單位按規定賠償。
第四章 活動宣傳管理
第十六條 校園文化活動宣傳海報、橫幅、宣傳單內容必須與活動相符,符合法紀校規的要求,必須有明確的落款單位和日期。
第十七條 校園文化活動海報必須統一張帖在學校宣傳欄,張貼時間不得超過一周。
第十八條 校園化活動宣傳橫幅的懸掛經活動組織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學生處批準;有償宣傳橫幅(指出現讚助單位標誌、名稱或產品的宣傳橫幅)的懸掛經活動組織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學校辦公室批準,送學生處備案。
第十九條 活動宣傳單的發放必須經活動組織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同時征得學生處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共青團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