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和《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第24號令),切實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激勵和促進輔導員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麵提升輔導員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根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稿),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輔導員考核堅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相結合、自我評價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力求公開、公正、公平,注重實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全體專兼職輔導員、班主任。
二、考核內容與標準
第四條 輔導員考核以《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關於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稿)規定的基本條件、工作要求和工作職責等為主要內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質(德)、工作能力(能)、敬業精神(勤)、工作業績(績)四個方麵。具體內容詳見《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輔導員考核測評表》。
三、考核程序與方法
第五條 輔導員考核每學期一次。在輔導員做好個人述職的基礎上,由學校、各係和學生共同參與考核。
1、自我總結:輔導員對本人的工作做出全麵的總結和梳理,對照《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關於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稿)的有關要求,向所在係提交寫實性的述職報告;
2、學生測評:占30%。各係組織學生對輔導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測評。參與測評的學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數量不低於輔導員所帶班級學生總人數的30%,學生測評要真實,嚴禁弄虛作假或走形式;
3、各係考核:占40%。各係成立考核組,根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輔導員考核測評表》,結合輔導員的實際表現和工作實績,對輔導員進行考評;
4、學生處考核:占30%。學生處對各係輔導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和日常工作考勤情況進行測評;
5、學校評優:學校成立由學生處、組織人事處、教務處、總務處、團委、思想政治理論課教研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校考核組,在前期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申報材料和工作表現,對輔導員進行評優。
6、公示審批:學生處對評優結果進行公示,在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後,報校黨委審批。
四、考核結果與運用
第六條 輔導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由高到低排列,排在前15%的為優秀,排在後10%的為基本合格。
第七條 考核結果作為輔導員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及學習深造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學年度考核等級為優秀的,授予“優秀輔導員”榮譽稱號。“優秀輔導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認真履行輔導員工作職責,出色完成輔導員工作任務,並在測評中位居學校輔導員總人數的前15%;
2、所帶班級曾被評為校級(含校級)以上“先進班集體”。同等條件下,當年所帶班級獲市級、省級先進班集體的優先推薦;
3、所帶班級學生在本年度內無重大安全事故和違法違紀事件發生;
4、本年度內,本人沒有受過紀律處分。
第九條 學校將優秀輔導員表彰獎勵納入教師、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體係中,統一進行。
第十條 輔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1、在事關政治原則、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學生評價差,在學生中威望低,考評成績低於60分;
3、因個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產生嚴重不良後果;
4、不能正常履行輔導員崗位職責以及其他不得從事輔導員工作的情形。
對於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輔導員,扣除其當年全部輔導員考核津貼,屬於學校聘用的,必須予以辭退。
第十一條 考核津貼由各係根據學期考核結果按優秀1.1、合格1.0、基本合格0.8的係數分等級按學期發放。
第十二條 本校兼職輔導員、五年製前三年的班主任工作考核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校學生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