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170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部《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省教育廳《關於加強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是獨立監督和評價學校及校內各係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要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服務,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各部門強化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的規章製度,加強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辦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規範、處理恰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監察審計處負責全校的審計工作,實施審計監督是監察審計處重要職責之一。按照學校的任務要求製定年度工作計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章製度,對學校及各係的財務收支、資產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向學校主要領導報告工作,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學校配備必要的專職審計人員。專職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審計業務知識,每年應保證必要的時間參加學習、培訓或進修。監察審計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特約或兼職審計人員。

第七條  根據具體審計業務需要,學校審計工作采取自主審計和委托審計兩種方式進行。自主審計由監察審計處組織,也可視具體情況臨時外聘審計人員。對審計數額較大或者受自身客觀條件的限製等原因不能完成的審計任務,經校領導同意後,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八條  審計人員要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若與被審計部門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複。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  監察審計處對學校內以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財務預算及其執行和決算;

2、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3、校各係、處(室)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4、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5、基建、修繕工程及其他工程的概(預)算和竣工決算;

6、校內各係、處(室)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及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

7、基建、修繕工程及大宗物資設備的招標采購管理;

8、學校主要領導確定的其他審計。

第十一條  監察審計處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1、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相關文件和資料等;

2、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現場勘察實物;

3、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5、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對模範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建議學校給予獎勵;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或追究責任的建議;

6、檢查經學校主要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監察審計處參與學校的重大經濟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監察審計處參與學校各項內部經濟製度的建立和完善,並監督各項製度的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  監察審計處應檢查或督促審計意見與建議的及時落實,在必要時可以進行後續審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監察審計處根據學校的年度工作部署,擬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校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確定審計事項後並在審計實施前,由監察審計處牽頭組成審計組,審計實施3日前,向被審計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部門應按審計通知書的要求,認真做好審計前的準備,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填寫審計工作底稿,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審計終結,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經監察審計處審核後征求被審計部門意見。被審計部門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麵意見送交監察審計處,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監察審計處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二十條 監察審計處對審計事項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後,學校主要領導批準。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部門,被審計部門應予執行。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審計結論的要求及時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執行情況。被審計部門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書麵提出複議或申訴。

第二十二條  監察審計處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當建立審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責任與懲處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結果應作為部門工作考核、相關負責人績效考核和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監察審計處根據其情節輕重,提出處理的初步意見上報學校,由學校按照黨紀政紀進行處分,或報請上級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會計資料的;

3、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4、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5、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6、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書的;

7、打擊報複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按照黨紀政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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