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74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建立以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並舉,輔之以社會捐助、個人資助、綠色通道等內容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係,按照物質上幫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鍛煉的資助工作方針,堅持資助與育人並重,獎勵與補助結合,積極開展經濟困難生資助工作,確保沒有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促進學生成長成人成才成功教育。
第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學生處合署辦公),歸口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各係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第四條 學校資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定的原則,確保幫困助學資金最大限度發揮效用。
第五條 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國家及省撥專項資助經費;
(二)按有關文件要求,在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
(三)國家助學貸款;
(四)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捐助;
(五)其他。
第六條 學校鼓勵係積極爭取社會力量在學校或部分係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七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學校財務處負責管理,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評審。
第八條 資助對象為本校家庭經濟困難且品德良好,奮發向上,努力學習,成績合格,生活儉樸的全日製在校學生。
第九條 每年九月份,學校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認定標準設置為特殊困難、困難、一般困難三個檔次,主要依據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平均消費情況,學生的家庭經濟收入、家庭人員組成、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並參照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條 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各類單項獎,以及政府、社會各界、個人在我校設立的其它獎學金等。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全日製專科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國家勵誌獎學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設立,用於獎勵資助全日製專科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執行。
凡在我校接受全日製教育學生在德、智、體、美全麵發展以及其他方麵表現突出者,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獎勵管理規定(試行)》予以獎勵。
其它獎學金評定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政府、社會各界、個人在我校設立的其它助學金等。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設立,用於資助全日製專科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暫行辦法》執行。
其它助學金評定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國家政策支持、商業銀行提供的大學生信譽貸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省財政補貼,畢業後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符合貸款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相關文件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勤工助學製度,積極創造條件為經濟困難學生在教學、科研、管理、後勤服務、校園環境維護等方麵提供勤工助學崗位,讓學生通過一定時間的勞動,增長才幹,促進德智體美全麵發展,並獲取一定報酬貼補生活開支。勤工助學工作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團委指導下開展。具體依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困難補助
學校設立困難補助專項資金,資助因臨時性、突發性災害或疾病等造成意外困難,且近期未享受到大額資助的在校學生。
(一)家庭經濟困難應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貧困家庭;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戶;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9、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
10、其他貧困家庭。
(二)享受學校困難補助學生應具備的條件:
1、奮發向上、努力學習,綜合素質測評合格;
2、生活儉樸、不抽煙、不喝酒、不鋪張浪費;
3、道德品質良好,愛護公物,講究衛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
(三)資金發放方式:定期與不定期發放相結合。
(四)定期發放的程序:每年集中辦理審批一次,學生本人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班級評議、輔導員審查、係審核並公示,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定期發放的資助額度:困難補助分為三個檔次,一檔1500元/人,二檔1000元/人,三檔500元/人。評選比例分別為:一檔為班級人數的2%、二檔為班級人數的4%、三檔為班級人數的4%。
(六)不定期發放的程序和額度:額度一般控製在2000元/次/生以內,由各係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學生實施學費減免。
符合規定的學生應提出書麵申請,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輔導員簽署意見、係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調查、初審,提出建議減免等級,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綠色通道
學校建立“綠色通道”製度,即對被錄取入學且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措施進行資助。
綠色通道一般在每學年新生入學時開辟,有關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輔導員提交緩繳學費的書麵申請,說明家庭困難情況,注明可繳納學費數額,並出具村(居)委會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或政府民政部門相關證明材料;
(二)輔導員調查、初審,將有關情況報係;
(三)係負責人根據本係學生實際繳費情況,在緩繳學費額度內,審批確定緩交數額;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係根據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認定情況和學校有關規定,提出具體扶助措施。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不予資助:
(一)有沉迷網吧、抽煙酗酒、私自租房住宿等行為的;
(二)個人經濟困難而又不願參加勤工助學或勤工助學考核不合格的;
(三)個人經濟困難而又不願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者;
(四)由於本人責任造成火災、被盜等而產生臨時生活困難的;
(五)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知識學習和能力培養上,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以及學年累計2門(含2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不享受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形式的資助;
(六)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的。
第十八條 學校對受資助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資助檔案,將其作為學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凡發生違反校紀校規行為或生活鋪張浪費、資助款項使用不當者,學校立即終止資助;凡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缺失誠信者,除追回補助外,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自動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離校時需退回已享受的全部減免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學生資助的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