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製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全日製專科二年級及以上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不重複評選。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安徽省資助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進行確定分配。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在校期間未受過紀律處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上一學年專業成績名列前茅;
(五)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麵表現特別突出。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9-10月份下發國家獎學金評選通知,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向班級遞交書麵申請,經班級輔導員審查後上報係學生資助工作小組;
(二)各係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認真評議、嚴格篩選,在限期限額內推薦參評學生名單,並在本係內公示3天,無異議後,將推薦參評學生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依據相關條件對係推薦名單進行審核後,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10月31日前將學校推薦學生名單及有關資料報送省教育廳審核、匯總,省教育廳統一報至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經教育部審批,省財政廳、教育廳將國家獎學金按預算下撥到我校財務處後,學校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為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學生獲獎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四章 評審要求及監督管理
第十條 凡在評審中弄虛作假者除取消其評審資格外,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校紀校規,並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獲獎學生,學校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國家獎學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