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修訂)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19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麵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製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錄取到我校的新生,應當持《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入學通知書》,按入學須知要求,在規定的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書麵向學校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按各係組織查閱學生檔案,校醫院(室)組織進行健康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籍。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將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有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的學生經治療康複後,可在下一學年升學前向學校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學校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考試、實驗、實習、勞動、社會調查,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參加運動會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應當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未出勤者,均以曠課論。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應嚴肅認真對待考核。學生考核工作規定由學校另行製定。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持有關證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平時成績不合格的,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任課教師應在學期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考試可用筆試、口試、筆試口試結合以及閉卷、開卷實踐操作等方法。考查應結合學生作業、實驗(實習)報告、課堂討論、實際操作、平時測驗、期末考核等進行。主幹課程一般應采取閉卷考試,其他課程考核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任課教師確定,經教研室研究後,報係主任批準。

第十五條  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含期中考核、實踐環節、課堂討論、作業、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30%-40%,期末考核成績占60%-70%。課程成績一般按百分製記分,60分為及格。實踐性環節課程或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按五級製【優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記分。及格以上的課程即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成績一律以百分製記載,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補考成績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記載,並在記分時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六條  實行學分製的學生所修讀的課程成績不及格,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後進行重修。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或學分經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曠課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況下,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或缺交作業量達1/3,或實驗成績不及格,該課程授課教師有權決定其不準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二)在抽查考勤情況下,學生有3次曠課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三)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處理辦法,由學校另行製定。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生產勞動、運動會、軍事訓練、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一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3次作曠課1學時計。

第十八條  學生緩考、曠考和考試作弊的處理辦法

(一)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書麵向係辦公室申請緩考,因病請假須有醫院證明並附校醫院(室)審核意見,所在係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學生在課程開考後,交送的病假證明無效。

學生因公不能按時參加正常考試的,須由活動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校長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後,由教務處另行安排考試。

申請未準或擅自不參加考試均以曠考論。

(二)凡曠考或者考試遲到30分鍾及以上的學生,該次課程成績記為無效,在登記成績時注明“缺考”字樣,並不予正常補考。

(三)學生應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作弊。學生在課程考核時違紀作弊的,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除成績記載注明“作弊”字樣外,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不予正常補考。

剽竊、抄襲他人課程設計、論文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除成績記載注明“作弊”字樣外,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凡擅自缺考或一般情況的考核作弊者,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由所在係審查並經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九條  學分與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事後辦理銷假手續。

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教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

(二)凡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課程設計等,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二十二條  各係應在每學期結束前對學生課程成績進行一次檢查,並對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發布警示通告。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的品德評定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應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具體安排和要求由學校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第三節   升級、試讀與留級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課程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準,允許跳級。五年製學生在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前應當參加進入高等教育的過關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不合格者不予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

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處理辦法,由學校另行製定。

第二十六條  已修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的留級學生,可以申請免修(不含體育課)。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隻能留級一次。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係、轉專業。

(一)二年級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學生留級後,下一年級有相同專業的;

(五)對口轉入統招,或雖同屬對口生,但入學考試科類不一致的;

(六)學科跨度較大的;

(七)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的;

(八)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

第三十條  考慮到國家人才培養的計劃性,各係準許申請轉專業的學生人數要控製一定的比例。批準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經本人申請、係考核、學校批準,可轉入下一年級,凡轉入下一年級的學生應按轉入的專業和年級繳費標準交納費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隻能轉專業一次。

第三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由學校另行製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學的條件:

(一)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錄取學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二)有下列情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院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委培、定向生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經轉出和按受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節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予休學。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

第三十五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其在校戶口不予遷出,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教育廳允許和備案的,學生可以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七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應按學校規定及時辦理複學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核。學校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六節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留級一次後,仍不能升級的;

(二)學生在籍時間超過其學製年限兩年的(不含批準入伍者);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的;

(四)申請複學經審查不合格而不準複學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範疇。

按本條規定退學不屬於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係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係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家庭所在地並在校內公告,視做送達,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條  退學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轉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提出申訴。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畢業班學生進行全麵鑒定和審核。鑒定和審核內容包括德、智、體等幾個方麵,其重點應放在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麵,做出評定,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

第四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注冊,並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或課程並達到該專業輔修或課程修習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或課程輔修證明。

第四十五條  對修業未滿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未修滿學分但未達留級或延長學習期限條件的學生按結業處理。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經過考核,達到畢業要求者,換發畢業證書。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係核實後由教務處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違規入學者,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安徽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領導接待日、學生信箱等方式加強與學生的溝通,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學校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生可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規定和學校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管理。有關程序和管理辦法學校另行製定。

第五十三條  學樣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研、職業技能、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課外活動應當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不能影響正常的學習,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校另行製定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予以勸阻或製止。

第五十六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陸非法網站,瀏覽或傳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網上發布違法的或違反社會公德的有害言論。學校另行製定網絡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生住宿管理製度。學校另行製定學生住宿管理製度。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八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麵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另行製定優秀學生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進行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學校將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各種評優活動。

第六十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與學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紀律處分。學校另行製定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六十一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處分決定送達本人簽字並告知學生可提出申訴的期限。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組成。學校另行製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或學籍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以學校處分決定或處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

第六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更改決定或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弟六十九條  學生如對複查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第七十條  從處理、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安徽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接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轉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對在我校接受其他形式學曆教育的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原各項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上一篇:下一篇:
返回原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