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關於教職工在職進修管理辦法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1971

 

為嚴格師資隊伍管理,加快建設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結合我校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一條  進修原則

(一)堅持政治思想和業務水平並重、理論與實踐統一、學以致用、注重實效的方針,以在職為主,多層次、多形式實施教師進修;

(二)製定切實有效的進修規劃,確保重點培養。重點專業和重點課程等教學基本建設急需的人員優先;專業帶頭人和中青年骨幹教師優先;教學、科研方麵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優先;

(三)青年教師的進修,原則上以提高本專業學曆層次和教學科研水平為主;

(四)進修工作應結合學校實際,工作優先,注重實效,力爭以較少的投入獲取較大的成效。

第二條  進修條件

(一)政治表現好,遵紀守法,能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努力進取;

(二)工作量飽滿,年均工作量不低於本專業同類人員工作量(含教育、教學、科研等方麵)的平均水平。在各自專業技術崗位上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具備完成進修任務所必需的理論知識水平和基本實踐技能。進修內容應與申請人現從事專業一致、相近或符合學校、係(部)的專業(或課程)建設需要;

(三)攻讀博士學位和申請訪問學者的教師一般應取得碩士學位後在校工作滿三年;

(四)學年度考核綜合排名不低於所在係(部)或行政教輔機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五)身體健康,能完成進修期間的學習任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第三條  進修對象及形式

(一)進修對象為符合進修條件的在編人員、人事代理人員。

(二)進修形式主要有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工程碩士、體育碩士、藝術碩士、國內訪問學者等。

(三)進修人員原則上不能申請兩次及以上同層次同類型的進修。

第四條  進修期間的管理與考核

(一)參加進修的教師,應與學校簽訂有關協議。其中,學成回校服務的期限不得低於五年;

(二)進修期間,教師要嚴格遵守進修學校的規章製度,加強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的學習,了解並掌握本專業發展的前沿動態,不斷完善自身的知識結構,努力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教師外出進修期間不得隨意調整進修內容、時間和形式,不得無故中斷。確需調整或因故不能堅持進修的,由所在單位核準,經組織人事處審核,報學校研究決定。無正當理由未完成進修任務或進修成績不合格的,一切進修費用自理,且五年內學校不再將其納入進修計劃,也不再支持其任何進修經費;

(四)脫產進修人員應與學校保持聯係,進修報到後一個月內,主動將本人通信地址和聯係電話告知係(部)和組織人事處,每學期要向所在係(部)和組織人事處提交書麵進修小結。進修結束後,填寫《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進修教師情況登記表》,並對進修情況作書麵總結;

(五)學校對進修教師按規定進行考核和鑒定。外出進修期間的考核主要委托實施進修的高校進行。進修結束後,進修成績表、評語、證書複印件及進修總結報告等一並作為進修考核材料送組織人事部門,記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職稱評聘、年度考核、獎懲的依據;

(六)教師進修結束後,憑畢業證、學位證或結業證明到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條  進修審批程序

(一)凡需進修的教師首先提出個人書麵申請,由所在教研室、係(部)研究同意後集中向學校推薦。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匯總各係(部)的推薦材料,編製學校的年度教師進修計劃,提交學校相關會議研究批準。

第六條  經費管理

(一)凡經學校同意參加在職進修的教職工,其進修費用由學校和個人共同承擔。具體如下:

1.2010年後(含2010年)入學攻讀碩士學位的學校不再承擔相關費用;

2.攻讀博士學位

(1)脫產學習的,學校承擔培訓費和論文答辯費50%,個人承擔50%;

(2)不脫產學習的,學校承擔培訓費和論文答辯費70%,個人承擔30%;

(3)學習期間的書本費、資料費、考試費等由個人承擔。

3.國內訪問學者

(1)學費全額報銷;

(2)年住宿費在2000元以內全額報銷,超出2000元的部分報50%;

(3)學習期間的書本費、資料費等由個人承擔。

4.骨幹教師進修、單科進修、雙師型、雙師素質培訓等執行《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關於短期培訓的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學校提供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待遇,每天15元標準的夥食補助費,年住宿費標準一般不超過2000元,脫產進修期間的交通費每學期限報銷往返一次;

(三)不脫產學習的,其麵授期間的住宿費每天按照公差財務報銷製度執行。超出標準部分,學校報銷50%,個人承擔50%;培訓統一安排住宿的按照培訓文件規定執行;夥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30元;

(四)進修期間確需參加外出實習、考察的,須事先經校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報銷有關費用;

(五)參加“在職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進修班”已進入論文答辯階段的人員,如確需脫產作論文撰寫和答辯的,應以不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為前提,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向學校申請半年以下(應安排在一學期內)的脫產進修。此期間所有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待取得學位返校後,報銷論文答辯費及往返交通費一次;

(六)國外進修的待遇比照國內同層次同類型進修的標準執行(按國內標準計報學費);

(七)2013年前(含2013年)考取的統招研究生與學校簽訂進修協議,學校可為其保留人事關係。學成回校工作後,學校補發其學習期間的全額工資,但必須服務五年,若有違約,扣發學習期間全部工資。2016年起,學校不再保留統招研究生的人事關係,也不再支付任何經費和工資待遇。

(八)各項費用按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學成回校工作後一次性核報。

第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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