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隊伍素質,規範短期培訓工作,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培訓原則
(一)思想政治素質與業務水平並重;
(二)按需培訓,擇優培訓,注重實踐;
(三)規範管理。
第二條 培訓形式
主要包括崗前培訓、專業培訓、雙師素質培訓等,培訓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培訓結業原則上二年後方可再次申請培訓,獲得相關證書的培訓優先審批。
第三條 審批程序
學校製定年度計劃——個人申請(見附件1)——係(部)、處室審批——組織人事處備案。
第四條 培訓經費
短期培訓費用納入學校的年度預算,可報銷的相關費用由各係(部)、部門、處室核準,學校報銷。
第五條 報銷範圍
短期培訓的報銷範圍為培訓費、住宿費和往返交通費(不含市內交通費),其它費用由本人自理。相關報銷標準如下:
(一)培訓費全額報銷;
(二)住宿費每天按照公差財務報銷製度執行。超出標準部分,學校報銷50%,個人承擔50%;培訓統一安排住宿的按照培訓文件規定執行;
(三)交通費限報銷往返一次;
(四)學習、培訓期間,省內每天30元標準的夥食補助費;省外每天40元標準的夥食補助費;培訓統一安排夥食的按照培訓文件規定執行;
(五)通過培訓可以獲得證書的,報銷時須提供相關證書;否則,不予報銷。
第六條 短期培訓人員義務
(一)辦理離崗手續。培訓前,需以書麵形式向所在係(部)、處室和組織人事處報告離崗的時間、培訓開始和結束時間。不履行離崗手續的,不予報銷,並按曠工處理;
(二)回校報到。培訓結束後必須按時回校向所在係(部)、處室和組織人事處報到。逾期不辦理報到或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三)材料歸檔。培訓結束後,有關材料應及時交所在單位,歸入本人業務檔案;
(四)交流匯報。參加培訓人員應按所在係(部)、處室的要求通過適當的形式匯報或交流學習心得體會;
(五)遵紀守法。培訓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學習成績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則上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辦法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