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術管理規範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168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明確學術責任,預防學術腐敗,規範學術行為,促進學校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學術進步和創新,推動教科研管理的規範化建設,提升學校在各學科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有關精神和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一切從事教育教學(含教輔)、科研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

第三條  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探索真理,自覺維護學術的高尚、純潔與嚴肅性。提倡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絕違法行為;提倡學術自律,防止學術腐敗;提倡創新,避免重複;提倡厚積薄發,反對淺嚐輒止;提倡團結協作,力避文人相輕;提倡嚴謹求實,反對投機取巧。

第四條  樹立正確的名利觀,將個人的事業發展與學校的發展需要結合起來,反對沽名釣譽、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的聲譽,把學術價值和創新性作為衡量學術水平的標準。

第六條  自覺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不徇私情,自覺抵製不良風氣的影響和幹擾。

第七條  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憲法、法律、社會公德及學術慣例。依法保護學校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並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優先權利。

第八條  大力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要以德修身,積極開展健康的學術批評和學術道德建設教育。正當使用學術批判權利,正確對待學術批評,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學術規範

第九條  教科研人員在校內任職期間完成的具有獨創性的學術論文、著作、教材及其它文學藝術作品為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學校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學校或其他組織、法人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可享有署名權。

第十條  教科研項目的開題、論證階段應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論文、專著應就所論證的項目或主要內容以開題等不同形式,概略地說明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及學術界相關的研究狀況。

第十一條  教科研成果凡直接引用各種文獻資料須遵循有關的引文規則。完全沒有閱讀過的文獻不能列入參考文獻。職務作品發表時,應標注作者單位。未參與作品寫作及未經他人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裏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裏署上他人名字。圖書出版時,應正確標識作者的創作性質和類型。匯編、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論文集等,須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取得相關的授權文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報酬。翻譯、改編、匯編、注釋、傳播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並發表的,應征得原作品著作權或出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在文藝作品的創作及評論中,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實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貶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噓自己。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凡受到別人啟發、幫助的地方,應以適當的方式加以說明或感謝。

第十三條 以嚴謹求實、科學創新的態度進行學術研究。

1、嚴禁偽造和篡改實驗、實訓數據、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資料。嚴禁任何形式的剽竊、抄襲行為。

2、公開發表學術論文不得一稿多發。

3、在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和發表的學術論文中,若有慣例或事先另有約定者除外,應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名。

4、合作發表學術論文要經所有署名作者審閱。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的完成部分負責,第一署名作者應對整篇論文負責。學生作為第一作者,指導教師作為合作者,指導教師應負全責。

5、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在未參加實際研究工作的學術論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學術榮譽。不得利用學術論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對他人進行學術賄賂。

6、不得謊報學曆、學位,不得偽造教科研項目、教科研成果、學術論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教科研項目、教科研成果、學術論文中的排名順序和成果等級。

7、對外宣傳教科研項目、教科研成果時,應客觀公正,不得故意誇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教科研項目和成果對外宣傳應符合保密要求。受委托對他人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力求全麵、準確。

8、對未經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教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9、在他國或地區進行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當中,應嚴格遵守國際上相應的政策法規。

10、嚴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11、實行學術刊物來稿審讀製度。學術期刊編輯部要進一步完善學術刊物來稿審讀製度,明確審讀原則、審讀程序、審讀要求和審讀責任。逐步建立並實行作者和審稿人雙向匿名審稿製度,從出版與發表環節上,堵塞低水平重複、粗製濫造和抄襲剽竊的漏洞,切實把好學術成果的出口關。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教科研人員違反上述規範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幫助和相應的行政處分並通報處理的情況。

1、學術失範行為,學校將對行為人提出引導其今後注意的書麵意見。

2、對學術造假和學術腐敗行為的處分為:通報批評、撤銷學術職務、取消其他資格及行政處分。

3、對於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或專利權的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民法通則》、《專利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中的條款,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對於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管理辦法而須追究黨紀、政紀的責任者,應由學校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出相應處理。

5、對違反教科研行為規範人員的處理期限,一般為2-4年。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晉升工資。處分期限結束,經職能部門審查,確認在受處分期限內對原錯誤行為有所認識,並有糾正錯誤的行動,且未發現有新的違規行為,報有關部門批準,可撤消其處分,並相應恢複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處分期限內繼續違反規定的人員,將從嚴處置。

第十五條  對沒有特殊原因而長期不能完成所承擔教科研項目的負責人,由學校教學委員會提出批評,學校責令其退出項目經費及學校的獎勵費、配套費等一切經費,由此影響學校其他人員對該類項目繼續申報的,取消其3年申報項目的資格。

第十六條 校教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在校教學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實施本辦法。校內外任何個人組織對我校人員在教科研中違反教科研行為規範的做法都可以向校教學委員會辦公室反映,辦公室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匯報,並根據反映的情況與紀檢監察部門共同組織調查取證,聘請有關專家對反映內容進行界定。如情況屬實,報請校教學委員會研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轉交校長辦公會議。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將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做出決定並書麵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麵通知後5日之內書麵要求校教學委員會複議。校教學委員會認為有複議的必要時組織複核調查。複核意見不得再次被申請異議。校長辦公會議做出最終處理並通報全校。處理決定將記入被投訴人的學術檔案。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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