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麵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責任機製
第二條 學校行政主要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學曆工作校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負責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學生學籍學曆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係負責人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是學籍學曆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在實施新生和在校學生學年學籍電子注冊工作中,實行學生、輔導員(班主任)、係負責人、學生學籍及學生工作管理部門負責人、學校領導層級簽字責任製,確保學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錄取到我校的新生,應當持《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入學通知書》,按學校要求在規定的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書麵向學校教務處請假,並附相關有效證明。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組織各係按照國家招生規定,根據《安徽省改革和加強普通高校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的意見》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複查,包括查閱學生檔案,進行健康複查。複查有疑問者,報學校教務處研究處理意見。複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籍。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係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批準,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將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校證明,在短期內能治愈者,經係主任同意,報學校教務處審核批準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不辦理離校手續擅自離校達兩周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複後,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教務處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校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或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處理。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校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考試、實驗、實習、勞動、社會調查、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參加運動會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未出勤者,均按曠課處理。
教師可以根據本《細則》的原則、所授課程的特點和學生人數多少等情況製定本門課程考勤辦法(如點名、抽查等)進行考勤,並將學生出勤情況按所占課程成績的比例評定學生的平時成績;對學生曠課等情況應及時向學生所在係反映,由輔導員(班主任)累計登記。
第八條 學生應嚴肅認真對待考核,嚴格遵守考核相關製度。
第九條 學生應當持有關證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試或考查)。無期中考試的課程總評成績由兩部分構成:平時成績占40%(含實踐環節、課堂表現、作業、出勤等),期末考核成績占60%;有期中考試的課程總評成績由三部分構成:平時成績占30%,期中考試成績占30%,期末考核成績占40%。總評成績載入學籍表,並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條 考試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口試結合以及閉卷、開卷、實踐操作等方法。考查應結合學生作業、實驗(實習)報告、課堂討論、實際操作、平時測驗、期末考核等進行,主幹課程一般應采取閉卷考試,其他課程考試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按課程大綱要求經教研室研究後確定,報係主任批準。
課程成績一般按百分製記分,60分為及格。實踐性環節課程或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按五級製[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計分。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是對大學生體質健康的基本要求,學校全麵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定期組織學生測試,測試不合格者暫不予畢業。
因體殘、體弱不適宜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應當有校醫(室)認可的指定醫校診斷證明,由體育教師報所在係主任批準後,可以修學體育保健課,其考核成績按正常體育課成績記載。
緩考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同時注明“緩考”字樣;補考成績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記載,並在記分時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一條 學生曠課的處理辦法
(一) 在全程考勤情況下,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時,或缺交作業量達1/3,或實際成績不及格,該課程授課教師有權決定其不準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二) 根據一學期內學生曠課累計數目,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1、對於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在10學時以內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2、累計曠課11-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3、累計曠課21-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累計曠課31-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5、累計曠課41-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累計曠課超過5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連續曠課超過兩周者,按放棄學籍,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生產勞動、運動會、軍事訓練、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一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3次作曠課1學時計算。
第十二條 學生緩考、曠考和考試作弊的處理辦法
(一) 緩考
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書麵向係申請緩考,因病請假應當有醫校證明並附校醫校(室)審核意見,所在係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學生在課程開考後,交送的病假證明無效;若因突發疾病,監考教師及醫校均予以證明,可給予緩考,並在係和教務處備案。
被批準緩考者應參加該門課程的補考。緩考課程的成績按卷麵成績記載,緩考不及格者予以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一般不予緩考,特殊原因需緩考者需在考前提出書麵申請,經係主任簽字後報教務處審批。學生因公外出參加活動不能按時參加正常考試的,應當由活動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教學校長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後,由教務處另行安排考試。申請未準或擅自不參加考試皆按曠考處理。
(二) 曠考
凡曠考或者考試遲到30分鍾以上的學生,該課程成績無效,在登記成績時注明“缺考”字樣,並不予正常補考。
(二) 作弊
學生在課程考試時違紀作弊,該課程總成績記為無效,除成績記載注明“作弊”字樣外,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不予正常補考。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所有相關學生該課程成績記為作弊,不予補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凡擅自缺考或一般情況的考試作弊者,如確有悔改表現的,需個人申請,由所在係審查並經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三條 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不得事後補假(除患疾病或緊急事故外)。因病請假應有醫院證明。請假3天以內(含3天)由輔導員(班主任)批準,請假4~6天由分管係主任批準,請假7天及以上由教務處批準。
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2周。逾假且不履行續假審批手續的,按曠課處理;學生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時,應報教務處備案;一學期內累計請假超過學期總學時1/3及以上的,按休學處理。
學生因患急病(或遇緊急事故)急需治療而來不及請假的,盡可能在第一時間以電話(或信息、或他人代為轉告)形式向輔導員請假,事後需補辦書麵請假手續。
請假期滿,請假學生應及時向輔導員(班主任)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準與否,應及時回複學生本人。
學生請病假、事假的申請書、醫院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由係存檔備查,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 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教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二) 凡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課程設計及教學等,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第十五條 各個係每學期對學生學業成績進行1次檢查,並對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發布預警通告。
第三節 升級與留級
第十六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課程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十七條 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下列條款處理。
(一) 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予留級。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留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準予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視全年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
(二)每學年第二學期考核不及格課程占本學期總課程一半或以上者,不予補考,按留級處理。
(三)學生一學期內不及格的課程,在下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統一安排補考。
(四)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隻能留級一次。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一)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且確有某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校診斷確認並經校醫審核,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困難(如學生留級後,下一年沒有相同專業等),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學校或係根據需要調整專業時,學生也可提出轉專業要求。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1、二年級及以上的。
2、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3、應予退學的。
4、學生留級後,下一年級沒有相同專業的。
5、對口轉入統招,或雖同屬對口生,但入學考試科類不一致的。
(六)學科跨度較大的。
(七)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的。
(八)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
第十九條 考慮到國家人才培養的計劃性,各係準許申請轉專業的學生人數要控製一定的比例。批準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查批準,可轉入下一年級,凡轉入下一年級的學生應按轉入的專業和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隻能轉專業1次。
第二十條 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生轉專業原則隻針對一年級學生,每學年辦理1次。
(二)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2周,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向教務處提交書麵申請並填寫轉專業申請表,將轉專業申請表交所在係簽署意見後,由學生本人遞交擬轉入係。擬轉入係對遞交申請的學生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提交教務處,教務處審核相關材料報教育廳獲批複後,立即通知各係和各位同學辦理轉專業就讀手續。已被批準轉專業的,不得申請轉回。
(三)學生因身體方麵的原因,經學校指定醫校診斷,並經醫校證明不能在所學專業繼續學習,需轉專業的,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係主任簽署意見,由擬轉入係審查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後辦理轉專業手續。
(四)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在學籍表中,接收係應根據本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按《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轉學管理製度和實施辦法》辦理手續。
第五節 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予休學。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累計不得超過2年(不含應征入伍者)。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由學校指定的醫校診斷後,經校醫校(室)證明,因病應當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的1/3及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係主任認為應當休學的。
(四)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可應當休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麵申請(因病休養的需附醫校診斷材料),家長簽字,係主任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送學生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有關文件,畢業班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應予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複學。學生將本人書麵申請、縣級以上醫校診斷恢複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係,經所在係和指定醫校審查,證明確已恢複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係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同意後,方可辦理複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予複學。
(二)保留學籍學生在期滿前1個月(原則上要在開學前)向所在係申請複學,並附上保留學籍期間所在地街道(鄉)政府或接收單位開具的本人行為表現證明,經係主任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到教務處辦理複學手續。
(三)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複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保留學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本校課程考試。學校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六節 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留級一次後,仍不能升級的。
(二) 學生在籍期間休學時間超過2年的(不含批準入伍者)。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的。
(四)申請複學經審查不合格而不準複學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校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按本條規定退學不屬於處分範疇。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係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係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家庭所在地並在校內公告,視做送達。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應當在退學通知或處理文件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在3天內辦理離校手續。
(二)經確診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對學滿1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四)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所有關係,不發肄業證書。
(五)未向學校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離校達到規定時限的學生,屬自動退學,學校原則上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六)對申請退學學生的學費收取均由財務室核定。凡屬因處分而退學的,均不予退費。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畢業班學生進行全麵鑒定和審核。鑒定和審核內容包括德、智、體等方麵,重點應放在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麵,做出評定,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
第三十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有學生本人申請,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注冊,並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修業期滿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留級或延長學習期限條件的學生按下列辦法處理。
學生在校期間的必修課程(含獨立設課的實踐環節)經畢業前考核後仍有3門以下(含3門)不及格者,不能畢業,作結業處理。結業的學生,在3年內,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麵申請,並附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工作單位的操行證明,教務處審核,允許在結業後申請兩次課程補考或重修,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根據學生申請,經教務處核實後由學校出具相應證明。
第三十三條 對違規入學者,不發任何形式的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安徽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五年製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