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心理健康教育暫行辦法(試行)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598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教育部、衛生部、共青團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進大學生身心全麵發展,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針對我校學生的實際情況,本著立足教育、預防為主、跟蹤服務的原則,製定好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體措施,經常性地對學校有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逐一分析,重點對失戀學生、學習困難學生、經濟困難學生、適應困難學生、就業困難學生、突然遭受重大打擊的學生給予特別關注,隨時掌握全校學生的心理狀態變化情況。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四級網絡體係,即心理谘詢室、教育科學教研室;各係學生工作部門-係學生工作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學生會-心理安全部、心雨協會成員;班級-心理委員。

第四條  心理谘詢室隸屬於學生處,負責指導各係及學生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及心理狀態調整等服務。

第五條  各係學生工作部門負責對本係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調動全體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對學生日常心理健康狀況進行監控、反饋,主動積極地與中心聯係溝通,及時解決學生心理問題。

第六條  學生心理健康自治組織由學生會下設的心理安全部和學生社團組織心雨協會兩部分組成,在各係設有二級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素質拓展活動,充分發揮學生幹部在學生心理素質提升、心理危機幹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第七條  班級設心理委員,負責對本班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向輔導員和係反饋學生的心理需求與存在問題。

第三章  預防與教育

第八條  學校大力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活動,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麵的必修或選修課程,通過課堂教學、教育活動、專家講座、網絡、校園刊物、宣傳欄、學生社團等形式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介紹增進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徑,剖析心理現象,傳授心理調適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九條  心理谘詢人員與各係輔導員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學生進行交談,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戀愛與工作情況,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製度。每年對全校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根據普查結果篩選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並與各係學生輔導員一起做好這些學生的危機預防與轉化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匯報製度。為了隨時掌握學生心理健康的狀況,特別是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學校建立以下三類學生心理健康匯報製度:

(一)班級心理委員報告製度。心理委員負責了解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若發現同學有明顯的心理異常情況,須及時向學生輔導員、係匯報。

(二)各係學生心理問題報告製度。各係學生輔導員要深入學生並通過班級心理委員、學生心理社團成員、學生幹部、學生黨員等及時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對有明顯心理異常情況的學生,須及時匯報;若發現學生問題迅速惡化或新發現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應將該生的情況迅速上報;對學生群體中存在的嚴重的心理危機、發生的心理危機事故應及時處理並報告,尋求幫助。

(三)心理谘詢教師學生心理危機報告製度。心理谘詢老師在值班期間發現學生存在心理危機,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信息以書麵的形式報告給學生處及相關係。

第十二條  學生有維護自身心理健康的義務,遇到問題或有困惑,要尋求適當的解決途徑和方法,對自己不能獨立解決的問題,應及時與輔導員、班主任或心理谘詢老師取得聯係,主動尋求幫助。

第四章  谘詢與幹預

第十三條  心理谘詢室通過麵詢、心理熱線、短信、信箱、網絡谘詢等形式開展個體心理谘詢,幫助有心理困惑和心理問題的學生克服障礙,走出困境。

第十四條  心理谘詢室對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學生群體心理狀況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開展團體心理谘詢與心理輔導,幫助學生解決共性心理問題。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心理危機幹預機製,及時對經曆個人危機、處於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將發生危險的學生提供支持和幫助,使之恢複心理平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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