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13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確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根據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三嚴三實”等重要係列講話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建設,確保上級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各係處(室)各負其責,依靠師生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學校建設發展中心任務緊密結合,納入年度工作計劃,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學校黨委對全校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麵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反腐倡廉形勢和學校實際,製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規劃;

(二)組織召開全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部署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和任務分工,並抓好落實;

(三)領導和組織全校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法律法規,開展理想信念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的意識,加強校園廉政文化建設;

(四)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和完善廉政製度體係,推進製度創新和廉政風險防控機製建設,進一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領導和組織對全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和廉潔從政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製度,按照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推進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

(七)帶好班子,管好隊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八)密切聯係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糾正損害師生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麵的熱點難點問題;

(九)加強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和學校黨委二十條實施辦法,切實解決黨風和教風、校風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

(十)指導和支持紀委、監察審計處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 學校主要領導是全校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擔負著全麵的責任和首要的責任,是我校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和推動者。

(一)研究部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製度規定;

(二)全麵掌握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狀況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中層幹部的廉潔從政狀況;

(三)領導和協調全校反腐敗鬥爭中的重大案件查處工作,大力支持紀委工作,及時排除查辦案件工作中的幹擾和阻力;

(四)高度重視廉政教育,定期組織並主動參加黨風廉政建設係列教育活動,支持和參與校園廉政文化建設;

(五)組織、指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檢查考核工作,切實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

(六)模範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按製度辦事,自覺接受監督,抓好班子、帶好隊伍,加強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係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聯係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領導並監督係、處(室)貫徹執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部署和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督促分管係、處(室)及其成員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

(三)每年聽取分管的係、處(室)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匯報,發現問題,及時提醒,促其糾正;

(四)積極支持分管係處(室)相關案件的查辦工作;

(五)帶頭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嚴格按製度管權管人管事,自覺接受監督,加強對分管係、處(室)範圍內的黨員幹部及親屬、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根據學校實際,調整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設在紀委辦公室)成員組成,負責組織落實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進行組織協調和任務分工。

第九條 學校各係、處(室)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根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組織落實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

(二)組織本部門的黨員幹部學習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抓好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不斷增強黨員幹部的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意識,切實加強黨員幹部作風建設;

(三)貫徹執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製度,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製定配套措施,並督促落實;

(四)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本部門黨員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和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執行情況,負責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情況的檢查考核;

(六)配合學校紀委、監察審計處完成涉及本部門所轄範圍的案件查處、專項檢查、行政監察和審計工作。

第十條 學校紀委、監察審計處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協調、監督落實全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一)協助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和任務分解;

(二)協助黨委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落實情況,加強重點工作專項督查和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三)加強對作風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和學校黨委二十條實施辦法不折不扣落實;

(四)加強對各係、處(室)的監督,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中層正職幹部履行職責和權力行使情況的監督;

(五)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嚴肅查處違反黨紀行為,嚴肅查辦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

 

第三章 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 學校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按照有關規定,主動接受上級領導機關對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的檢查考核。學校領導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班子成員每年按要求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職責範圍內及分管係、處(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在黨委的領導下,學校紀委牽頭組織對各係、處(室)中層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的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可以與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情況要及時向學校黨委報告。

第十三條 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製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部門總體評價和中層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並作為衡量部門完成任期目標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的職責,按幹部管理權限實行責任追究。係、處(室)中層幹部違反或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的職責,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係、處(室)中層幹部違反或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的職責,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麵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進行調整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係、處(室)中層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中層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三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中層及以上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處級和科級以上幹部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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